陸財字[2013]50號
通 知 書
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
陸豐市易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因陸豐市教育局《陸豐市公辦中小學多媒體電教平臺進課室設備及安裝工程》(采購項目編號:LFCGZX2013-52)采購事項,向省、市紀委提出投訴。陸豐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將投訴信件移交我局(陸紀辦函[2013]17號),并要求我局作出定性處理。據(jù)此,我局經(jīng)調查取證,發(fā)現(xiàn)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投標保證金從15萬元更改為70萬元沒有書面通知供應商領取招標文件。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于2013年11月4日發(fā)出更改保證金更正公告后,
二、招標保證金從15萬元更改為70萬元后沒有延長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于
三、更改投標保證金條款后,截止投標時間不足十五日,沒有通知領取招標文件的12家供應商。2013年11月6日,只有深圳桑達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等四家供應商依照招標文件要求按期交納保證金。這四家供應商中,其中三家在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從廣東省政府采購網(wǎng)、汕尾網(wǎng)站下載的《關于陸豐市教育局陸豐市公辦中小學多媒體電教平臺進課室設備及安裝工程采購項目公開招標的澄清/更正公告》上簽字,同意按期開標,另一家發(fā)出書面說明自愿放棄參加本次投標。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卻沒有全部書面通知報名的12家供應商。依據(jù)《廣東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規(guī)程》第十三條“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時間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征得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同意并書面確認后,可不改變投標截止時間”的規(guī)定,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沒有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全部報名的供應商,且也沒有全部報名的供應商的書面確認。
綜上所述,本次《陸豐市公辦中小學多媒體電教平臺進課室設備及安裝工程》項目,招標采購活動中未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根據(jù)《廣東省政府采購暫行工作規(guī)范》第二部分“政府采購規(guī)范程序”、第十一章、第八條、第三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chǎn)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規(guī)定。我局研究決定:本次招標采購活動無效。對此決定陸豐市政府采購中心要以書面形式通知12家本次報名的供應商和陸豐市教育局,并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wǎng)公告,依法依規(guī),重新組織進行招標。
特此通知。
陸豐市財政局
抄送:汕尾市財政局、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共陸豐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陸豐市檢察院、陸豐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