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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消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綜合服務收費的通知
陸城三輪車管理服務中心:
根據(jù)原汕尾市物價局《關于認真組織開展價費政策文件和許可證全面清理的通知》(汕價函[2014]35號)、《關于部分價格政策文件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價[2014]54號)規(guī)定,汕尾市于2014年5月28日取消了汕尾市區(qū)營運電瓶三輪車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規(guī)定,我局(原物價局)于2003年8月、2004年12月、2009年2月報市政府同意出臺的《關于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管理服務收費的批復》(陸價字[2003]45號)、《關于調整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管理服務收費的批復》(陸價字[2004]64號)、《關于調整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服務收費的通知》(陸價字[2009]04號)與現(xiàn)行價費政策不相符,現(xiàn)經市政府同意,予以取消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綜合服務收費規(guī)定。
原關于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管理服務收費的批復》(陸價字[2003]45號)、《關于調整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管理服務收費的批復》(陸價字[2004]64號)、《關于調整陸城營運電動三輪車服務收費的通知》(陸價字[2009]04號)相應廢止,不再作為收費管理依據(jù)。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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